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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金如与张咏新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如,张咏新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何金如。被告张咏新。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如与被告张咏新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原告何金如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如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如撤回对被告张咏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咏新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