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金如与张咏新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如,张咏新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何金如。被告张咏新。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如与被告张咏新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原告何金如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如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如撤回对被告张咏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咏新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