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立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克生与张庆良等2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克生,张庆良,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立保字第198号申请人陈克生,男,生于1962年4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东长清区。被申请人张庆良,男,成年,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长清区。2014年7月3日17时40分,张庆良驾驶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S11**号中型普通货车从万药线驶入通杏园村道路后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因未观察好路面情况左转弯而与由北向南直行的陈克生驾驶的摩托车刮碰,造成陈克生受伤,陈克生随身携带的乐器损坏,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张庆良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克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S11**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S11**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至济南市长清区立业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