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五峰执字第0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启军与被执行人王亚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启军,王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五峰执字第00040-5号申请执行人:向启军。被执行人:王亚兵。申请执行人向启军与被执行人王亚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鄂五峰民再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五峰民再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