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明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21号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370719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4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委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