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章欣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中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欣,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欣于2014年4月份开始,在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通江新街一鑫通讯门市二楼出租房内,采用摆放电子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并聘请管理人员负责打杂、上分。该赌场使用的两台捕鱼机、六台翻牌机均以上分下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其中一台捕鱼机为八人座,另一台为十人座、六台翻牌机均为一人座。同年5月4日14时,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民警对该赌场所在出租房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章欣等人,并对收缴的两台捕鱼机、六台翻牌机予以销毁。另查明,该赌场从开设至被捣毁的营业额约十万余元,实际收入约四万余元。案发当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民警在该赌场所收缴赌资人民币11,300元。诉讼中,被告人章欣自愿认罪,其亲属为其代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章欣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证人向某、李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检查证;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欣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违法所得约四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欣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欣当庭自愿认罪,初犯,且其亲属为其代缴罚金,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已经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1,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毛文明人民陪审员 陈 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芮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