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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甄某某,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郝清柏审 判 员  彭金河人民陪审员  翟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