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甄某某,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郝清柏审 判 员 彭金河人民陪审员 翟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