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梁友军与张来松、刘兴伍、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军,张来松,刘兴伍,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梁友军,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务工人员。被告张来松,男,汉族,1971年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包工头。被告刘兴伍,男,汉族,年龄不详,四川省邛崃市人,包工头。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负责人:何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军诉被告张来松、刘兴伍、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友军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6元,经裁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韩 英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巴旦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