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莲民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莲民初字第00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系某某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金某某,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林审 判 员  袁 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