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法定代表人李涌涛,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铁枫,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98号。负责人张永哲,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承担。��判长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