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成红与张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红,张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成红。被告张喜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成红与被告张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成红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红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红撤回对被告张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喜平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