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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尤泉胜与吴阿突、吴世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泉胜,吴阿突,吴世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尤泉胜,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阿突,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世考,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泉胜与被执行人吴阿突、吴世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阿突、吴世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土地、房产登记材料。本院又于2014年5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吴阿突、吴世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