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文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曲振霞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振霞,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曲振霞被执行人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曲振霞与被执行人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文劳人仲案字第15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文劳人仲案字第15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山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