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小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云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云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小字第783号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云升,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