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调确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邱德山、郑泽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调确字第0026号申请人邱德山。委托代理人吴克俊。申请人郑泽生。申请人邱德山、郑泽生因意外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忠升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邱德山、郑泽生因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经金湖县前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5月30日达成(2014)前锋民调第0000023号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郑泽生一次性给予邱德山经济赔偿12000元,此款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二、当事人邱德山领取赔偿款后的后续治疗及其他费用与当事人郑泽生无关,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人或单位提任何要求。三、协议生效后,该纠纷自行了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金湖县前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前锋民调第0000023号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史忠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