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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茅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赵某,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