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茅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赵某,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