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王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冯鲁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丽,法律顾问。被告于王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案件受理费50元,现系减半收取),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峰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