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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心平、李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青,刘心平,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青,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心平,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海青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心平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RXX**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豫EWHX**朗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心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RXX**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限制其进行车辆审验。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心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WHX**朗风牌小型汽车一辆,并限制其进行车辆审验。三、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