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监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秀君与刘秋玲、韩光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秀君,刘秋玲,韩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监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秀君,邳州市总工会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秋玲,居民。一审被告:韩光奎,居民。再审申请人刘秀君因与被申请人刘秋玲、一审被告韩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秀君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错误。其与刘秋玲之间并无借贷事实。2、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刘秀君于2013年年底将案外人朱伟向刘秀君之子韩宇借款5万元的借条交付给刘秋玲用以抵充刘秋玲的债权,一审在刘秋玲是否向朱伟要回欠款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刘秀君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事实不清。4、一审在开庭传票没有向其合法送达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判决,程序违法。为证明其观点,刘秀君提交如下证据:1、朱伟向韩宇借钱的借款记录复印件一张;2、周凤荣向刘冬玲借款的借据复印件3张;3、徐州市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对邳州市宏财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作出的徐忠司会鉴字(2009)第6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复印件一份。本院审查查明:刘秋玲诉刘秀君、韩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1日,一审法官向刘秀君留置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2014年5月26日,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刘秀君未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2日,刘秀君签收(2014)邳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刘秀君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刘秀君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秀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吴连运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