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震与殷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震,殷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684号原告丁震。委托代理人孙静。被告殷杰。委托代理人王民生,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震诉被告殷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震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震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震负担。审 判 长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人民陪审员 徐绍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连杰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