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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震与殷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震,殷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684号原告丁震。委托代理人孙静。被告殷杰。委托代理人王民生,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震诉被告殷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震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震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震负担。审 判 长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人民陪审员  徐绍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连杰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