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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江秋定、刘文旭、王爵平与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少琴,江秋定,刘文旭,王爵平,李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邱少琴,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秋定,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旭,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爵平,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审第三人李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邱少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邱少琴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邱少琴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邱少琴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少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