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102号曾某某诉安徽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安徽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曾某某诉安徽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8日所作出的(2014)紫民初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某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大学支行有单位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单位存款20457.70元,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已领取标的款20457.70元,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已交纳执行费20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