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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