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