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忠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忠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