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赵晓刚与沙雅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雅琪,赵晓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雅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刚。上诉人沙雅琪因与被上诉人赵晓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沙雅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沙雅琪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雅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雅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