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敏艳与被执行人吴曙光、郑莉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邱敏艳,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建瓯市大龙须巷7号。被执行人吴曙光,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中山西路1区H座201室。被执行人郑莉玉,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中山西路1区H座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敏艳与被执行人吴曙光、郑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莉玉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中山西路1区H座201室(房产证号:瓯城01713**号)的房产,该房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