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先平与重庆市渝中区新广南芳货运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平,重庆市渝中区新广南芳货运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韩先平,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新广南芳货运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滨江路371号低楼104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782-X。经营者柴绍柱,男,193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平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新广南芳货运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平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先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