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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贺荣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629号罪犯贺荣林。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贺荣林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荣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判员刘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