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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2014执49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陈连,周宝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钟 陈 连 与 被 执 行 人 周 宝 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揭中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钟陈连,女。被执行人:周宝李,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宝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钟陈连提出的关于被害人陈源兆、陈小文的丧葬费50705元、死亡赔偿金374869.2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10000元,共计435574.2元。由于周宝李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由于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揭中法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指定惠来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4)揭中法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做销案处理。三、指定执行文书由惠来县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惠春审判员  廖泽华审判员  刘汉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越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