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中刑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彭卫飞抢劫罪,彭卫飞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901号罪犯彭卫飞,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的(2009)温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卫飞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金刑执字54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犯表扬、劳改积极分子奖励的审批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8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彭卫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卫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