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仲鹏与章驰、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鹏,章驰,袁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仲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延。被告章驰,居民。被告袁荣,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章驰于2013年6月13日、7月17日、9月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均出具借据��其中100000元由袁荣提供担保。后原告一直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章驰给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袁荣对其中1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驰分别于2013年6月13日、2013年7月17日、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40000元、100000元,共计1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被告袁荣在2013年9月1日金额为100000元借款的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章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章驰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袁荣为其中100000元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仲鹏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袁荣对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