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子女抚养费4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徐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徐某某的确切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徐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有有效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