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吴某某,女,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被告赵某某,男,泾阳县云阳镇。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4年元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13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属再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尤其是行为特别诡异,经常漂浮不定,连春节都没在家过一回。2011年11月份被告突然失踪,至今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1、离婚;2、被告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债务由被告一人全部承担,与原告无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上述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围绕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与泾阳县云阳镇白家村王某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质证时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13日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2011年无端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元月8日起诉我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间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储蓄无法质证,也无法析清,故本案不予处理,待被告有了音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广利审 判 员 周西海代理审判员 李彦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