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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宗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宗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上海宗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被告上海新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宗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沙黎淳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于洁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