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沫,黄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沫。被执行人黄泽华。申请执行人王沫与被执行人黄泽华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0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沫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泽华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沫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黄泽华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0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