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士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士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519号罪犯马士保,原。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马士保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0)滨刑初字第02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49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士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士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士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士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