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小燕、罗远容与被执行葛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燕,罗远容,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请执行人莫小燕、罗远容与被执行葛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莫小燕,女,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罗远容,女,住合浦县。法定代理人:莫小燕,女,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葛波,男,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燕、罗远容与被执行葛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葛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67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