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任梅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梅,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东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洁,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任梅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梅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任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梅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任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6元,本院减半收取1513元,由上诉人任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媛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