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房兴余与黄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兴余,黄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房兴余,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树仁。被告黄胜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原告房兴余与被告黄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兴余的委托代理人刘树仁、被告黄胜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兴余诉称,2006年3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湖南崖村的房屋一处,价值135000元,已付125000元,双方签订协议,下欠1万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双方约定,由被告办理房产证,费用由原告负担。但被告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万元及利息。被告黄胜海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违法。首先,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是由被告办理房产证。但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是由原告办理房产证。其次,双方约定1万元欠款是在原告办理房产证后付清,原告未办理房产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告购买原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的住宅一处(电池厂后,第三排第二位),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35000元,被告首付125000元,余款10000元办完房产证之后付清,并约定房产证由原告方负责办理,费用原告方负责。协议当日,被告即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房款1250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万元,被告主张剩余房款应在原告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才能付清,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成诉。另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的该处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调查材料所认定,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原、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证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待原告办完房产证之后付清剩余房款10000元,但原告至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0000元,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房兴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房兴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