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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火保与陈朋、陈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火保,陈朋,陈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王火保,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朋,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陈有财,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26号。负责人:李金栋,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保与被告陈朋、陈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火保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火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火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火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千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