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