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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徐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瑞。系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新郑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楚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