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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与被告周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周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张甲,女。被告:周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禹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