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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蓝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