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蓝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