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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与宁波亚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宁波亚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代表人:王善富。委托代理人:李国俊。被告:宁波亚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笙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与被告宁波亚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善富粉末涂料厂负担。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