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宋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白传波、李凤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白传波,李凤莲,史先壁,史为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宋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孙艳红,教师。被告白传波,个体,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凤莲,个体,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史先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史为言,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诉被告白传波、李凤莲、史先壁、史为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红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