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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冯存福与易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沙湾县,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