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冯存福与易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沙湾县,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