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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吴锡澄与吴炀明、吴洪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澄,吴炀明,吴洪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187号原告吴锡澄,男。被告吴炀明,男。被告吴洪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澄诉被告吴炀明、吴洪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澄经本院于2014年7月9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