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吴锡澄与吴炀明、吴洪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澄,吴炀明,吴洪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187号原告吴锡澄,男。被告吴炀明,男。被告吴洪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澄诉被告吴炀明、吴洪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澄经本院于2014年7月9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