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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辉,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女。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建辉与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霞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湛江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王建辉办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XX号富一层XX号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有关费用双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缴纳,若原已委托湛江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经营的,由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从尚欠其租金和滞纳金中予以垫付,多还少补。申请执行人办证后,不得再向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延长期办理的违约金;二、六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延长十年的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延长期限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若六个月内湛江市国土局不受理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延长申请,或因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单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延期手续,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另行向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三、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53.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XX号富一层XXX号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经查,该房屋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没有登记信息,无法协助办理,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依据(2011)霞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房屋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没有登记信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本案暂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