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武广一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广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223号罪犯武广一,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1日作出了(2001)二中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广一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06年6月22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7月30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5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对罪犯武广一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武广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武广一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广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广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广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慧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