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行审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恩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陈恩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永行审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永忠、李振锋,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恩议,农民。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2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4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拆除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恩议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陈恩议非法占用的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群雾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